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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马德军律师原创||代购人的悲歌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24/12/17      浏览:38

马德军律师 | 原创

 

一、前言

 

前段时间在韩国首尔机场转机,昔日熙熙攘攘的机场免税店已经冷清许多,机场对面的大商超也显得门可罗雀、空空荡荡。这个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恐怕就是往来于中韩两地的代购群体的急剧减少。


时间回溯到21世纪初,那时代购人是隐秘而又伟大的存在,他们是从远嫁海外令人羡慕的翠花、是留学海外的Linda,他们代购的商品是买家的心头好,他们用代购获利在海外求田问舍置办房产。


他们也偶发冲突大打出手,偶尔上新闻头条成为媒体的显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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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是双向奔赴,他们不仅将海外产品带到国内,也把中国好东西向世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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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随着近年全国海关缉私局打击走私高压态势的延续、办理代购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在法律人看来代购人好像在末日狂奔,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是一曲悲歌——代购人的悲歌。

 

其实这岂止是代购人的悲歌,更是一招不慎打擦边外贸人的悲歌。


 

二、国货的危机代购的崛起

 

网络上流传的说法是代购一词大约在2005年开始兴起。当时的留学生或是在国外工作的人,回国时会帮亲戚朋友带一些例如手表、皮包、首饰或化妆品等国外商品。随后,境外导游和空姐,甚至是普通游客也加入这一行列,不乏有人加价卖出、赚取差价。

 

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让国产奶粉陷入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国内消费者纷纷转向各种海外渠道购买进口奶粉。一时间,奶粉代购迅速呈现井喷式增长,千家万户开始购买来自不同国家的奶粉。随着消费水平的提升,代购的商品种类也变得愈发丰富多样。2016年后,进入了代购人口中的“全民代购时代”。打开朋友圈,总会有那么一两个代购朋友依然坚守着每天发布商品广告和信息的阵地。无论是名牌衣物、包包,还是日常生活用品、化妆品、护肤品,代购的商品几乎涵盖了消费者生活的方方面面。

 


三、代购违法性

 

代购的违法性主要在于逃避应缴纳的税款义务,我国对进口商品的征税可以分为三种方式:

 

1.货物税


我国对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征收货物税,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货物税的计算公式为:[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1-消费税税率)


例如,雪茄的最惠国关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36%,综合税率便为120.7%。

 

2.行邮税


依据最新的《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行邮税适用于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包括行李物品和寄递物品。行李物品:进出境人员携带的合理自用物品,包括随身携带、分离运输物品等。寄递物品:个人以邮件或者快件形式寄递进出境的个人自用物品,不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行邮税的计算公式为:行邮税税额=计税价格×综合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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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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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


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


2016年我国为了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推出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优惠政策。


跨境电商零售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5000元人民币,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6000元人民币。在限值范围内,进口商品的关税暂为0%,而增值税和消费税则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对比三种征税方式的介绍可以看出,根据商品的用途和性质,国家对同一件商品往往会适用不同的征税标准,一般来说,货物税税负最重、跨境电商零售商品税次之,行邮税最低(不排除有个例)。

 

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代购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国内销售,按照我国海关法律都应该以货物税税率征税,因而客观上逃避缴纳关税显而易见,绝大多数代购的目的是将商品带回国内销售。按照我国海关相关法律,这些商品应当按货物税税率进行征税,然而,代购为了减少税负,往往会通过各种违法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进口商品。


另外,从根本上说代购本应以货物征税进口的大量商品进境冲击了国内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式上规避了海关对货物较为严格的查验制度,还影响到了海关统计。因此从法律人的角度来说,将代购行为视作完全“无害”有些强人所难。

 


四、代购的罪与罚

 

代购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行政和刑事两种风险:

 

1. 行政处罚风险:


1)违规行为:代购人在运输、携带、邮递物品进境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申报的,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情节相对较轻,海关可以予以警告、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


2)走私行为:代购人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递物品进境,偷逃应纳税款的,构成走私行为,情节相对较重,海关可以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也可以并处罚款。

 

2. 刑事处罚风险:代购偷逃税款数额较大或者符合法定情形的,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个人偷逃应缴税额为10——50万元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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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代购案:重审一审宣判有期徒刑三年


单位偷逃应缴税款额为20——100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款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多次走私:对于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便偷逃税额不大,也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五、刑事责任风险增加之直接原因分析

 

近年来代购面临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越来越大,不仅易被定罪量刑更面临被追究更重的刑事责任的风险,主要原因在于:

 

1.代购面临多重跟踪调查手段的风险。海关缉私局等执法机关开始利用技术手段,如生物识别技术、走私物品快速查验、货物监管物联网等,对代购行为进行调查、跟踪与打击。特别是通过社交媒体的宣传和销售,代购行为成为执法调查的重要线索。跨境交易的复杂性使得调查手段更加多样化和精确,执法机关通过追踪交易记录、资金流动等跟踪调查。

 

2.推定具有主观故意进而入罪的风险。在代购类走私犯罪案件中,执法机关通常不仅通过代购人的工作职业、学历、出国经历等推知嫌疑人的主观过错,更通过代购人的行为模式、交易记录及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来推定其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例如,代购人通过伪报品名、拆分邮包或频繁更换邮寄地址等方式逃避海关检查,执法机关可以依据这些行为推定其主观故意,从而为定罪铺垫。

 

3.入罪后面临多重罪名指控的风险。辩护人在近年的走私犯罪辩护中发现,办案机关越来越倾向于在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中,深挖其他罪名,如洗钱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等。辩护人处理的几起走私案件中,有个案周边的亲戚朋友协助转账处理资金,结果被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4.常规辩护失效的风险。传统的辩护策略通常侧重于从证据链、程序性问题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进行辩护。然而,在当前代购及其他走私犯罪案件中,传统辩护方法往往无法有效应对新的司法实践现状和复杂案情。在这些案件中,检察官法官往往不喜欢听取没有证据的幽灵辩护,按照一般刑事案件的思路进行辩护往往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六、刑事责任风险增加之深层次原因分析


知晓风险固然重要,但挖掘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更为关键,这有利于深刻理解风险来源及更果断彻底地进行决策。基于多年缉私警察工作及刑事辩护经验,个人认为深层次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司法实践中对代购从行政犯到自然犯的认知的倾向。刑法理论中,对主观要素的判断包括其是否有违法性认识有自然犯和行政犯的划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犯与自然罪的界限逐渐模糊。比如酒驾本属于行政犯,但随着追责力度的加大、身边酒驾案例的增多、媒体的宣传,时至今日恐怕更多人的会认为属于自然犯了。过去代购作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行政犯,但随着出国交流人员的增加、国人海淘海外购物经历的逐步普及,媒体的宣传、被追究责任案例的频发,加之检察官、法官办理海关类案件轻车熟路,走私行为逐渐被认为属于自然犯。在这样的司法认知逐渐转变的背景下,代购人即便辩解自己不知道海关的监管规定,也往往会被推定为具有违法性认识,进而为符合犯罪的主观要件铺平道路。

 

2.海关缉私警察体制的改革,加上新缉私体制下海关缉私局联合国家多部门打击走私带来更为凌厉的执法和调查手段。2018年海关缉私警察体制的改革,使得海关执法力量更加集中,执法效率显著提高。在这一改革中海关缉私局加强了对代购的监管力度,过去一些代购行为可能未被及时发现或处罚,而如今,海关缉私局联合公安等部门采用了更多高科技手段,大幅提高了对代购行为的打击力度。很多代购人在为自己躲避了海关监管后窃喜,其不知在办案机关的眼中这简直就是裸奔。

 

3.国际地缘政治的变化。随着全球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国际贸易政策、关税政策、跨境电商政策也在不断调整,本不合法的代购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和追责已是世界趋势。例如,2024年9月13日美国白宫发布声明,宣布为了保护本国纺织品与服装市场,即将开始实施更加严格的海关政策,限制小额包裹进口行为,并对某些商品实施高额关税。不少国家也调整de minimis shipments(“最低免税额度”)政策以保护本国进出口贸易秩序。我国先行一步在几年前即开始对代购的行为打击,随着其他国家政策的收紧,我国海关缉私局对代购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预计不会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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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登-哈里斯政府宣布采取新措施,打击小额包裹进境,保护美国本土企业


4.执法理念由“民不告、官不究”向提前风险研判主动执法的转变。本律师在21世纪初在海关缉私局工作时,海关缉私局大体上秉持一种“民不告、官不究”的理念,尽量避免给公司和个人造成影响。然而,随着国家对经济安全的关注逐步加深,海关的执法理念也发生了变化。如今,海关在内部稽查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通常会将案件移交给缉私局,缉私局在经过甄别后再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海关缉私局也经常主动进行风险研判,将某些行业、公司或个人纳入刑事案件的调查范畴。即便在同一起走私刑事案件中,海关缉私局也倾向于深入挖掘“深挖扩线”,加大力度追究余罪、漏罪。这样的变化不仅导致代购面临的刑事风险增加,而且使得从事外贸“打擦边球”行为的经营者风险也日益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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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七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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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缉私局打击跨境电商渠道走私案件




七、代购及外贸人的未来:合法合规是正道

 

为了应对未来的风险,包括代购人外贸人群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预判与准备:


1.提高风险意识,排查风险环节。每当笔者看到自己微信朋友圈有发布代购信息的朋友,都会好心相劝见好就收。笔者多次出国基本不带货进出境,不仅因为深谙其中的风险,也是不想和相关执法机关有任何争执。对于广大的外贸人来说需要提高风险意识,学习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特别是与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要求,避免信息不对称而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严厉的法律制裁。

 

2.合法合规经营。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外贸人人应当摒弃传统的代购模式,转向更加合法合规的经营方式,与跨境电商合作或者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跨境电商交易,而不应仅依赖传统的代购模式,不要觉得自己是国外好物的搬运工,要知道有时候你搬的可能是炸药。笔者身边不乏常年从事跨境贸易合法经营的外贸人,他们表面看似老实吃亏、利润不算丰厚,但实际上是在不断地享受国家法治化的司法红利,也因此事业长久、生意亨通。

 

3.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司法实践中也不乏缺乏经验误入歧途的外贸人,一旦遭遇海关、税务等部门的查处,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遇到法律困境时应尽早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便获得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八、对律师同行的建议

 

1. 不轻下结论作无罪辩护


即便在海关缉私局工作多年、从事专业海关律师10年有余,笔者仍然坚持慎重做无罪辩护,尤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广、在案证据并无重大问题的前提下尽早认罪认罚争取让自己的委托人享受较轻刑罚的政策红利是律师的第一要务。或许这一观点容易引起争议——但这的确是案件中律师作用下降的扎心的事实——其实问题很简单,法官认为证据情况可以定案的情况下,不论是被告人本人还是律师强词夺理就是在浪费司法资源。这有很多惨痛的教训。例如,笔者曾经处理过一个案件,在一审阶段,因为前任律师坚持无罪辩护,被告人被判10年有期徒刑,二审时经过笔者团队大量的工作才被改判3年6个月。另一个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判实刑,笔者团队接手后经过多次沟通法官愿意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改判3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当然,慎重做无罪辩护并非完全抛弃无罪辩护,实际上负责任的律师接受每一起案件都会以“无罪推定”和无罪辩护作为工作的起点,但真正进行无罪辩护需要有两个基本前提:第一,律师必须在全面阅卷和会见核实后充分掌握案件的证据情况,第二是选择无罪辩护要征求被告人真心同意。


笔者在强调对走私犯罪类案件慎重做无罪辩护,旨在提示不要将此类案件视为普通刑事案件来处理,从而忽视其特殊性所带来的风险,并无诋毁同行的他意,毕竟每个人都有认知盲区、也都有角色受限身不由己的情形。


2.以委托人为师


虽然笔者自认经验丰富,但还是始终认为海关类案件中,律师应以委托人为师。依据海关总署2024年年初公布的关税调整方案,我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共22类98章税目总数为8957个,意味着进出口商品总共有8957种,相关的归类总规则、商品对应的类注、章注、本国子目注释商品描述等律师不可能一一掌握。每接手一个案件,往往意味着深入研究学习一种新的商品,更不用说关海关查验、化验归类、原产地规则等错综复杂的法律制度,而作为在外贸行业深耕的委托人往往比律师更懂行。另一方面,委托人及其家属是证据和线索载体,需要律师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深入挖掘有利的展开说理的证据和材料。


3.看待和解释问题少一些立法论、多一些解释论


曾经有不少委托人及其家属向笔者抱怨我国有关规定和其他国家不同从而导致不公等等,某种程度上,这与部分同行的工作方式也有关系。但笔者始终认为律师是法律实务工作者,尤其是在处理跨境类业务时,虽然应当拥有高远视野关注全球动态,但也应该聚焦案件本身、聚焦当下的司法实践。一方面,提出立法论的观点——对法律进行批评需要全面掌握比较法、立法理论的一手材料,作为律师很可能因为学识、外语熟练程度等原因搜集资料受限、眼界不够而有失全面;另一方面,律师的主要工作在于解决眼前案件中的难题,过多的立法批评往往会转移焦点,无法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最多只是为委托人及其家属提供安慰剂。更重要的是,客观上我国海关方面的立法相对来说是非常国际化的,立法之初已经参照了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更何况比较法的研究不在于一个概念一个条款的比较,更着重于法律制度运行的比较。律师更应当把精力放在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上,例如在边民互市贸易类走私案件中政策的突然变更是否影响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走私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否需要对行政违法性有所认识等等,这些问题若能得到妥善解释,往往更具说服力,帮助委托人获得有利结果。


4.域外调查取证更应注意证据的证明力


之前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律师常常忌惮调查取证,担心被追究作伪证的责任而被视为危途,加之走私案件中经常涉及域外调查取证,使得很多律师望而却步。然而,值得欣慰的是,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重视在走私案件中的域外调查取证工作,且不少同行为此付出了努力。不幸的是,尽管进行了域外调查取证,在一些案件中仍未取得良好的说服力效果,原因就在于证明力存在问题。


笔者认为,辩护律师递交的证据在根本上来说是反驳证据,调查之初就应当考虑到所要证明的事项能否反驳在案证据可证明待证事实。例如,在价格瞒骗类走私案件中,律师域外取证证明海外公司的真实采购价格的证据材料,能否证明在国内海关申报时的真实成交价格,笔者认为这是值得疑虑的。


5.全面讲清来龙去脉更能增加说服力


在以往的律师执业生涯中,面对传统辩护技术失灵、域外调查取证无望等难题时,笔者认为全面的说理讲清事实的来龙去脉有时候很有帮助。笔者相信“法不外乎人情”,有很多案件当事人并非出于主观恶意,某些行为之所以从行政违法转为刑事犯罪,背后往往存在更为复杂的深层原因,如果把这个原因展开论述清楚至少可以争取到一个“退而求其次”的有利结果。当然,笔者向来十分反对“幽灵辩护”,即在没有事实支持的情况下进行辩解。这类说理必须有实质性、可查证的书面材料作为支持。例如,在海关归类问题上,商品的归类可以参考行业规范或标准,如果能够找到相关文件资料,这些证据将极大增强辩护的说服力。再如有些政策变动的来龙去脉,完全可以参考一些国际条约、文件等,这些都有很强的说服力。通过充分论证这些细节,可以帮助法官更加全面地理解案件,提升辩护的效果。



九、结语


这个世界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只有看到这个变化,知其然并且知其所以然才能洞悉事物的本质。代购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表面上看是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的结果,其实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实际上不唯代购人,所有从事跨境贸易打擦边的经营者也面临着同样的风险,认识到风险预判到风险后的深刻原因和可能的严厉的法律制裁,才能最终做出理性的行为选择。“有所为、有所不为”这句老话对代购人来说适用,对外贸人来说如此,对律师来说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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