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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走私系列之二:以暴力、威胁方式抗拒缉私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

文章来源:马德军、邵永飞      (责任)编辑:马德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更新时间:2020/10/15      浏览:1665

我们注意到关于国庆期间上海海警局查获走私的新闻报道中提到走私船在逃避查缉时存在主动撞击海警执法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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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检索发现,海上走私中走私船撞击执法船的行为并不鲜见。那么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呢?

一、撞击执法船行为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在被海警执法船追击抓捕时,走私人员逃避抓捕是人之常情。但如果撞击执法船是走私人员积极、主动实施的行为,则超出了逃避抓捕行为的本能之范畴。此行为不但阻碍了海警查缉走私,而且还可能造成执法船损毁和执法人员伤亡等后果,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构成走私罪的同时也触犯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此种行为也是如此认定和处理的。例如,(2020)沪刑终11号、(2019)浙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均认定行为人在逃避缉私过程中撞击执法船的行为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与走私罪数罪并罚。

二、撞击执法船致人伤亡的认定和处理

开篇所提新闻中虽未提及人员伤亡,但我们可以做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走私船为阻止执法船继续追击而撞击执法船,一般撞击力度不会过大,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此时可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那么,走私船撞击执法船致使执法人员伤亡,又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呢?

根据伤亡情况,可以按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1.致人轻伤以下伤害

从保护法益看,妨害公务罪保护的法益是复杂法益,其主要法益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随机法益是公务人员的人身权利;而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法益也是人身权利。可见,妨害公务罪的法益中已包括了故意伤害罪的法益。

从刑事责任来看,故意伤害罪(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可见,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可以涵盖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情况。

因此,走私船撞击执法船致人轻伤的,仍可按照妨害公务罪和走私罪数罪并罚。

2.致人重伤死亡

由于妨害公务罪只能涵盖致人轻伤以下的伤害行为,走私船撞击执法船致执法人员重伤死亡的,不能够直接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那么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抑或是由妨害公务罪吸收过失造成重伤的结果呢?

新闻中走私船在逃匿过程中撞击的是执法船,暴力行为非直接作用于执法船上人员,不必然导致执法人员伤亡的后果,致人伤亡不是高概率事件。从查获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也是如此。加之,撞击目的在于阻止执法船追击以便顺利逃脱,虽然撞击行为存在故意,行为人对造成执法人员的伤亡却是持否定态度的。同时,船上人员的人身安全因船舶颠簸而存在固有风险,撞击行为将导致风险提高。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撞击执法船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无论是因疏忽大意未预见到还是预见到后因轻信不会造成伤亡后果而实施撞击行为,其在主观上均存在过失。因此,走私船撞击执法船致人伤亡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时出现了妨害公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行为人以暴力方式抗拒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因过失造成执法人员伤亡的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不论是刑法理论上还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均采用从一重罪处断。在走私船撞击执法船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情节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于妨害公务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在致人重伤的情况下,过失致人重伤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法定最高刑均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后者可以判处管制或罚金。因此,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刑重于妨害公务罪,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因此,走私船撞击执法船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走私罪数罪并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文中探讨的致人伤亡的情况是新闻报道中单纯撞击执法船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是走私船明知执法人员正在跳帮而去实施撞击行为致人伤亡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因为跳帮本身危险性就高,此时实施撞击,将显著增加跳帮人员伤亡的危险和概率,应当认定走私人员对伤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故意伤害或杀人的主观故意。此时,应以走私罪和相应的故意犯罪数罪并罚。

三、撞击执法船行为的处罚对象

妨害公务罪是故意犯罪,只有查明走私人员系故意实施撞击行为,才能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是走私船逃跑转向过程中误撞到执法船,则属于过失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撞击执法船行为,一般系行为人临时起意,不在其他走私人员意志以内,处罚对象仅限于实施撞击的行为人(一般是船长)以及与之有意思联络的人员。

司法实践中,对于走私船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也是仅认定船长构成妨害公务罪。如(2020)沪刑终11号、(2019)浙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均认定船长在执法人员查缉时驾船逃跑并撞击执法船,最终判决均只认定船长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

当然,如果事前或事中有其他人员对撞击行为有授意或者帮助,则与船长构成共同犯罪。

以上是我们根据办案经验和司法实践对暴力抗拒缉私行为如何定罪处罚进行的简单梳理和探讨。欢迎同仁们进一步深入交流!



马德军律师,北京海关律师、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原海关缉私局首届高级执法资格获得者,从警9年多、律师执业10年有余。几乎每年都有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成功案例。专注海关与刑辩,精耕细作、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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