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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走私系列之一:海上走私的罪与罚

文章来源:马德军、邵永飞      (责任)编辑:马德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更新时间:2020/10/11      浏览:2014

近日,海外网一则消息引起我们注意:10月4日,上海海警局成功拦截一艘涉嫌走私货轮,当场查获走私白糖700吨,抓获嫌疑人6人。今年国庆假期期间,上海海警局还查获了其他走私成品油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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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报道,相信很多吃瓜群众会产生疑问:查走私不是缉私局的事吗??怎么海警局也查走私??

的确,查缉走私通常由缉私部门负责,但海警局和地方公安机关也有查缉走私的职责。作为曾经的海关缉私警察,笔者在本文中将对海上走私案件中海警局的管辖权、海上走私犯罪等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与大家分享。

一、海上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管辖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有3个:一是海关缉私局;二是地方公安机关;三是海警局。

海关缉私局作为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对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和毒品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具有管辖权;地方公安机关有权管辖非设关地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海警局对海上发生的走私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

海警局对海上发生的走私犯罪案件不是专属管辖,因此对相应的海上走私行为三方均有管辖权。但对正在发生的海上走私的管辖还是以中国海警局为主。

下面我们着重对海警局的走私犯罪管辖权进行梳理:

1.以公安部边防海警名义对走私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中国海警局成立于2013年7月22日,负责我国海上维权执法活动。此前我国在海上拥有执法权力的部门包括海监、海事、海关、渔政和公安边防等。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决定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将现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重组后的国家海洋局也即中国海警局由于吸收、整合了公安部边防海警、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自然也就拥有了海上的刑事执法权。但是由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海警局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且法律修改具有滞后性,中国海警局此时对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或者交由海关缉私部门办理,或者以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的名义立案侦查。

2.海警局正式获得法律授权管辖走私刑事案件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决定将海警队伍整体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调整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称中国海警局,由其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并明确其职权包括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及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自此以后中国海警局开始名正言顺地拥有了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并逐渐开始以中国海警局的名义办理走私犯罪案件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新闻中所报道的海警局查缉走私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其对所查获的走私案件行使侦查权,可以开展立案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工作,侦查终结后根据案件情况移交给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海上走私犯罪案件检察院法院管辖问题

通常,海关缉私部门办理走私案件由地市级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审查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而海警局办理走私案件则有所不同。

2020年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海警机构应向对应级别的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但并未明确海警机构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此,理论上海警局办理的走私案件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

从司法实践来看,虽然目前海警局办理的大多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也不乏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例。例如,港检一部刑诉〔2020〕19号起诉书显示,该案由防城港海警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30日向防城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3日交由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基层法院。经检索相关文书,海警局办理的走私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情况在防城港市较为普遍。

同样,如果是海警工作站办理的走私案件,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向县级检察院申请或移送,相应的也可以起诉到基层法院。

三、海上走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

海上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虽然主要由海警局管辖,但与其他走私犯罪案件一样,同样要适用我国法律对于走私犯罪的程序和实体规定。海警局办理海上走私犯罪案件时也要根据《海关法》及海关监管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海上走私行为属于绕关走私,在处罚方面与其他走私行为一样,只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才构成犯罪,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否则,需要移送给海关并依照海关法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走私标的物的不同,海上走私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比如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等具体列明以外的其他所有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包括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毒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文物罪等。

海上走私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因罪名、涉案金额、犯罪情节等因素而各有不同。如果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或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也有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司法实践来看,海上走私的货物、物品主要涉及成品油、白糖、冻品,另外还有烟酒、“洋垃圾”和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所谓“冻品”是一种储存在零下12摄氏度至零下23摄氏度的一种食品,包括海产类、水产类、鸡副类、鸭副类、鹅副类、猪类、牛类、羊类、农产类、丸糕点类、其它肉类等,是一大批肉质或非肉质食品的统称。)

海上走私案件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下文主要介绍这两种罪名的刑罚。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在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新闻报道中提到的走私成品油和白糖通常情况下就构成本罪。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该罪。追诉标准是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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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也是一般主体。在海上走私案件中,走私的冻品,如果来自禁止进口的国家或地区,则构成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否则,走私冻品系偷逃税款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从司法实践来看,海上走私的冻品大多来自疫区或经过疫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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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军律师,北京海关律师、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原海关缉私局首届高级执法资格获得者,从警9年多、律师执业10年有余。几乎每年都有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成功案例。专注海关与刑辩,精耕细作、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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