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领域较为常见的行政违法行为可分为三类:1.未报检;2.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3.报检与实际不符。上两期,已经介绍了第一类和第二类违法行为。本期,介绍报检与实际不符的违法情形及其处理方式。
01 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 20XX年8月19日,A公司利用自身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资质,在并未实际生产涉案竹木草制品的情况下,以自身名义向海关申请出境植物产品检验检疫。申请通过后,将系统生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提供给竹木草制品实际生产单位用于报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31项裁量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 Q 报检与实际不符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1.生产企业信息不符:实际生产单位与申报单位或检验检疫电子底账中标注的生产单位不一致; 2.产品信息不符:申报的品名、材质、数量、重量等与实际不符。 A Q 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可以适用主动披露吗? 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适用主动披露。根据2025年9月28日发布的《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4号)第一条第八项第四目之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八)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以下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货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4.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 A ▲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Q 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会被罚款吗? 分不同情况处理: 1.初次违法免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及其附件2第3项之规定,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仅要求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当事人无同一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领域监管规定的行政或者刑事违法记录,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货物尚未实际出境;(2)货物为经过加热、加压等深加工制作的木制品、木家具、藤蔓编织品等竹木草制品;(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及其附件3第31项之规定,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按照从重、一般、从轻和减轻四种情节,处罚幅度分别为罚款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5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罚款不满1500元和警告。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3.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及其附件4第18项之规定,凡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的情形不符合初次违法免罚情形的,符合海关简快案件办理条件的,按照从重、一般、从轻和减轻四种情节,处罚幅度分别为罚款3700元、罚款2000元、罚款700元和警告。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A ▲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02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报检与实际不符 20XX年4月30日,海关在对当事人申报的155瓶共计287032.88元的培养基开展目的地查验时发现,其中6瓶培养基包装瓶标签中注明该货物含有10%胎牛血清。该情况与报关单内申报规格型号中注明“不含人和动物血液血清成分”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十二条及其附件4《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第16项裁量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Q 非食用动物产品是什么?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进境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副产品及其衍生物、加工品,如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皮张、毛类、纤维、骨、蹄、角、油脂、明胶、标本、工艺品、内脏、动物源性肥料、蚕产品、蜂产品、水产品、奶产品等。根据风险分析,海关总署将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I级、II级、II级和Ⅳ级。 A ▲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Q 非食用动物产品怎么报检? 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等单证,I级和II级风险产品同时提供检疫许可证。 A Q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报检与实际不符,会被罚款吗? 分不同情况处理: 1.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及其附件3第29项之规定,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报检与实际不符,按照从重、一般、从轻和减轻四种情节,处罚幅度分别为罚款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5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罚款不满1500元和警告。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2.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及其附件4第16项之规定,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报检与实际不符,符合海关简快案件办理条件的,按照从重、一般、从轻和减轻四种情节,处罚幅度分别为罚款3700元、罚款2000元、罚款700元和警告。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A ▲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03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报检 与实际不符 20XX年2月17日至20XX年4月2日,当事人A物流有限公司受B公司委托向海关报检出口西兰花21批,货值224697.6美元,报检申报产地为昆明市宜良县。经查证,B公司委托当事人A公司报检出口的西兰花实际产地为楚雄地区。当事人A公司报检时,因工作疏忽未按照B公司告知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自行填报了错误的产地,沿用以往产检单填报模板,未按照该批西兰花实际备案种植基地号进行更改,导致报检出口的西兰花申报产地与实际产地不符。经查,20XX年2月17日至20XX年4月2日,当事人报检出口的西兰花未发生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被境外主管机构通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1项裁量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整。 Q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报检与实际不符与上述两类违法情形有什么区别? 本情形是一般违法情形,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报检与实际不符,不符合“初违免罚”情形,又不属于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和非食用动物产品报检与实际不符的违法行为,依照此违法情形依法处置。 A Q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报检与实际不符,会被罚款吗? 分不同情况处理: 1.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及其附件3第21项之规定,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按照从重、一般、从轻和减轻四种情节,处罚幅度分别为罚款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5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罚款不满1500元和警告。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2.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及其附件4第8项之规定,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符合海关简快案件办理条件的,按照从重、一般、从轻和减轻四种情节,处罚幅度分别为罚款3700元、罚款2000元、罚款700元和警告。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A ▲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共三期的“海关涉检行政处罚那些事儿”至此收官。案例表明,守法才是最快的通关路。海关严查涉检违法行为,守护的是我们共同的生态与农业安全。让我们携手,将合规意识内化于心,共同筑牢国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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