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其实离我们并不远,近日,记者从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我市开庭审理了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刑事案件,此案审理犯罪嫌疑人3名,涉及熊胆、麝香等珍贵动物制品,案值达100余万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马某与邻国商人约定将虫草(另案处理)、熊胆、麝香从邻国运输至我国境内,并将货款转入邻国商人指定的账户。邻国商人又跟被告人桑某约定接货时间、地点,由其接货后将货物交给马某,并约定支付运输费34000元人民币。桑某联系被告人边某帮其接收一批货物,并答应给边某支付运输费。边某在桑某电话指挥下顺利接到货物,在经过聂拉木县冲堆检查站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熊胆属黑熊,系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经鉴定价值300600元人民币;涉案麝香属克什米尔麝、喜马拉雅麝、马麝,均为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经鉴定价值705000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
三名被告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将珍贵动物制品运至我国境内,其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扣押的熊胆和麝香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释法
本案系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珍贵动物制品的犯罪案件。本案中,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指使他人非法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犯罪事实,判处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坚定决心。
来 源: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转载自日喀则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