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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律师马德军|| 遵守海关管理规定 避免触犯走私犯罪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24/1/16      浏览:815

货物进出口都需要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缴纳税款,走私货物逃避税款征收,则会触犯刑事犯罪。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3日,被告人冯某某受他人雇佣拉运走私货物。后其找被告人黄某一起从中国广西省东兴市江平镇某码头出发,前往中越海域交界处,驾驶一艘停放在该海域刷编有“36”字样的木船运载货物返回中国境内。两人行至东经108°14''6"、北纬21°26''0"海域时,被海警执法人员抓获,并当场从船上查获无合法手续生槟榔一批。经称量、估价,该批生槟榔净重29.64吨,价值1,778,400元;经海关计核,该批生槟榔应缴税额共计252,967.55元。


案例分析


(一)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1.《刑法》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出规定: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上述法律条文中所涉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货物、物品分别如下: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特定物品为:武器、弹药、核材料罪、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走私物品为:淫秽物品与废物。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物品为:鸦片、甲基苯丙胺等毒品。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本罪的特殊形式作出规定: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1)在主体上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且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2)在主观方面上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是以牟利为目的。


(3)在客体上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的管制秩序。其犯罪对象是除了包括上述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特殊货物、物品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

根据实践中的情况,主要可以分为三类货物、物品:

第一类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例如涉及国家政治言论等禁止传播类书籍、影片;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一般性动物及其产品等。

第二类是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该类限制性物品的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

第三类是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该类型货物的进出口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服装、虾、土特产品、化妆品等普通日常物品。


(4)在客观方面上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方式的具体不同,具体有以下三种表现方式:

第一,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

第二,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

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主要行为表现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他违禁品,数额较大,又没有合法证明的;以及伪造、买卖海关单证及进出口许可证用于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情节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六条规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第二十四条对主体为单位的犯罪的认定上作出规定: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对共同犯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五条,对如何理解“与走私罪犯通谋”作出解释:

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

(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二)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

第十六条对关于放纵走私情况下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问题作出解释: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利用职权,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走私罪。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扣押在案的船舶一艘、卫星导航仪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随案移送的冯某某iPhone手机一部、黄某的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案件启示


(一)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对走私行为说“不”

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都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如果行为人故意违反上述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则存在涉嫌走私的法律风险。

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来看,就是行为人采取隐瞒、谎报、绕关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若达到入罪数额,破坏了我国的进出口管理秩序,则必将受到刑事惩处。


(二)充分认识走私的社会危害性,全方位预防走私犯罪风险

实践中,许多走私物品可能具有不可估量的危害性。例如对兴奋剂的走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二)用于或者准备用于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的;

(三)用于或者准备用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案物质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偷逃应缴税额一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因此,国家应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审慎辨别、充分认识走私物品的社会危害性,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司法解释,全方位预防走私犯罪所带来的风险。


(三)综合施治、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各类走私犯罪活动

走私犯罪活动不仅导致国家税金的巨额流失,还会破坏公平、公开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正常竞争环境,还会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腐败现象。各部门应突出重点,加强配合,严肃查处各类走私犯罪。各级海关缉私部门应与公检法、市场监管、反洗钱、银行监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走私犯罪活动。


转自:北京市朝阳区社区矫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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