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进出口贸易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监管。所谓的“包税”就是不按进口货物的真实成交情况如实申报,而是以通过各种途径刺探到的海关对同类货物掌握的最低价为基础伪造单证作不实申报,甚至冒充其他低税率货物伪报。除了确属被蒙骗的情形外,“包税”的参与者一般具备“逃避监管、少缴税款”的走私故意。因此,明知他人采取“包税”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仍实施相关行为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定罪量刑。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4年,A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降低进口牛、羊皮货物成本,由负责人孙某军(另案处理)决定,由业务员(翻译员)被告人辛某具体操作,将其自境外购买及代理他人进口的牛皮、羊皮等货物,以明显低于正常报关进口应缴税款的价格委托被告单位B公司、天津大驿龙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另案处理)包税进口。A公司、被告人辛某参与偷逃应缴税额10558606.77元。 一审法院判决 上诉人辛某在A公司走私牛、羊皮货物过程中受该公司雇请担任翻译员,明知该公司委托他人采取“包税”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仍受该公司负责人孙某军的指派参与办理相关的具体业务,是A公司走私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被告单位B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赚取包税差价,经被告人闫某丽、何某文决定和具体操作,将A公司委托其包税进口的牛、羊皮货物,以明显低于正常报关进口应缴税款的价格分别转委托给被告人肖某来经营的C公司以及林某忠、陈资超(另案处理)等包税进口。被告单位B公司、被告人闫某丽、何某文参与偷逃应缴税额8140019.74元。
C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赚取包税差价,经被告人肖某来决定,将被告单位B公司、D公司等客户委托其包税进口的牛、羊皮货物,再以明显低于正常报关进口应缴税款的价格委托E公司(另案处理)以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方法走私进口。C公司、被告人肖某来参与偷逃应缴税额9988303.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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