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桂林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GN1923”潘某等人走私出口黄金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该团伙5名被告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至14年不等,处没收个人财产共计550万元,处罚金30万元。
在该案中,主犯潘某、杨某某夫妻2人在广西凭祥长期从事边贸生意,阮某某、梁某某、郭某某等3名从犯则在凭祥从事边贸物流、货运工作。
经查明,为逃避我国外汇管制,牟取非法利益,潘某、杨某某与越南买家相互勾结,将越南买家通过地下钱庄转入的非法资金,向广东深圳某珠宝公司大量购买黄金后,通过航空物流将黄金运至广西南宁,再驾车运至凭祥交给越南买家雇请的越南籍工人,最后由这些工人通过绕越设关地的方式走私到越南境内。
经一审法院审理核实,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该走私团伙走私黄金高达8.428吨。
缉私民警提醒
我国对黄金等贵重金属实施特殊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携带或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定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
走私黄金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有关金银等贵重金属出口的管理制度,危害国家货币币值的稳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应受刑法处罚。(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