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某国际文化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15日,公司下设本土部、奢侈品部、跨境电商部等部门,被告人成某某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郭某系公司财务人员,王某某、于某系奢侈品部门员工。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成某某、郭某、王某某、于某为给该公司牟取非法利益,接受国内买家委托,在韩国等境外地区免税店代购奢侈品货物并统一发运至香港,通过被告人严某某等人将货物以水客随身携带等绕关走私的方式将货物走私进境,核对无误后向国内买家寄送货物并支付返点费。经核定,涉案货物共计1.2万余件,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7041592.71元。
被告人成某某、郭某、王某某、于某为给公司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水客夹带、人肉清关等方式走私境外物品入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严某某帮助他人实施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王某某、于某、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从宽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某国际文化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千七百零五万元,判处.成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为活跃对外贸易,我国对特定商品进境实施免税的优惠政策。由于免费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商品市场,不少人便抓住此“商机”,接受客户订单,亲自或委托专门企业在境外免税店代购商品,再通过亲友或专门机构、人员将境外采购货物作为随身行李带回国,在国内交付或邮寄给客户,赚取偷逃关税产生的中间差价。这种商品入境的方式就叫做“人肉清关”,又称“水客渠道”。根据规定,旅客携带入境的免税商品须以自用为目的,且要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超出范围的将被视为进出口货物,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以营利为目的,采取逃避海关监管方式从事境外免税商品代购、偷逃税款的行为,以及明知是以上述方式代购入境而托购的,均属于走私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法院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贪一时小利而踏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