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回顾
被告人景某、刘某、张某三人共同经营北京某波公司、北京某达公司,三人分工负责,其中被告人景某负责联系进货、支付货款及代工费等事宜,被告人刘某负责门店销售、员工管理、支付货款等事宜,被告人张某负责网络销售、支付货款等事宜。
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景某将在香港采购的索尼、任天堂品牌的游戏机、游戏卡带、游戏光盘,委托水客团伙以蚂蚁搬家的方式走私入境并向二人支付通关费。被告人刘某、张某在明知进口的产品系通过水客走私而来的情况下,仍利用公司或者个人账户共同实施货款转帐、收货等行为,并将上述货物通过某波公司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经北京海关关税处核定,走私游戏机、游戏光盘、游戏卡带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3312675.9元,其中走私光盘偷逃税款人民币689853.47元,光盘货值人民币5306565.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以及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2018年第146号关于实施《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联网核查的公告等规定,游戏光盘应归入税号8523499090,监管条件为f,需要取得《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方可入境。
2021年3月,水客团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立案侦查,景某等人只能另觅他法。不久后,三人又找到了新途径继续实施走私行为,以某达公司的名义通过他人以伪报税号、低报价格的方式继续走私进口游戏机、游戏光盘及游戏卡带,并通过某波公司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经查,自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上述人员为逃避海关监管,分别以低报价格、伪报税号的形式走私进口游戏机、游戏光盘、游戏卡带,涉嫌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550956.61元,其中走私光盘偷逃税款人民币46031.96元,光盘货值人民币1 150797.08元。
2021年10月14日,被告人景某、刘某向北京海关缉私局投案,被告人张某于当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后到案。景某、刘某、张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景某预缴罚金人民币24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张某预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审理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波公司、某达公司在进口货物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委托他人携带货物入境或伙同他人采取伪报税号、低报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三百余万元,其中国家限制进口的游戏光盘货值六百余万元,被告单位某波公司、某达公司的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予以并罚。被告人景某、刘某、张某三人共同经营某波公司、某达公司,均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依法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并罚。
最终,北京四中院综合各种情节,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单位某波公司罚金三百三十万元、被告单位某达公司罚金八十万元,并以相同罪名判处景某、刘某、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五年五个月不等,罚金二十四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北京四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