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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案件中无过错不构成犯罪的情形盘点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马德军律师      更新时间:2022/11/7      浏览: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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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的一则新闻吸引了笔者的注意,众所周知在我国经法院审判判决无罪的比率不足千分之一,这样的判决实属难得。从新闻报道的内容看,法院经审判认为被告人不具有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因而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因而无罪。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走私犯罪案件,虽然行为人客观上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走私行为,但因为在行为之时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因而不被认定为有罪的情形,有着20年海关法律事务经验的律师不完全总结如下:
 
1.公司构成走私犯罪,不知情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股东不构成犯罪。我国有不少公司法定代表人仅仅是挂名,其本人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却另有其人,实际控制人对走私犯罪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实施活动,这样一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对走私犯罪活动不知情、不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而无罪。对于有些挂名股东或或者只参与分配收益而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股东也如此。


2.进出境收发货人擅自更改用于向海关申报的品名或价格资料,而对修改不知情的报关公司不构成犯罪。实践中,有些进出境收发货人也就是常说的货主采用修改品名或者价格的方式以使进口时少缴税款、出口时多获取国家出口退税构成走私犯罪,虽然进出口报关公司形式上实施了帮助走私的犯罪行为,但因为货主是擅自做主并没有和报关公司进行事前合谋,报关公司因对修改品名或价格好不知情因为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而无罪。


3.一些案件中报关公司为了增加业务量,对客户承诺可以提高通关速度、降低通过费用,但擅自修改品名或价格,甚至私下却找水客以人肉携带蚂蚁搬家的方式将货物携带走私进境,报关公司构成犯罪,但收发货人因为对货物进出境的方式毫不知情,因而不具有故意或过失而无罪。


4.实践中还有一些案件,虽然公司成犯罪,但一些员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流程工作,客观上考察的确有帮助走私犯罪的行为,但这些员工对行为的目的不清楚、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或过失因而不构成犯罪。


5.按照我国海关法及刑法规定,明知他人走私犯罪而向其购买商品货物的也构成犯罪,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购买者因为对购买的走私犯罪货物违法性毫不知情,因为极少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仅仅是不完全总结,笔者提示不管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还是报关公司及个人都要以守法经营作为最基本的经营理念,但在自己毫不知情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时是不构成犯罪的,此时也应积极配合办案部门查清案件事实、还自己清白。


马德军律师,北京海关律师、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原海关缉私局首届高级执法资格获得者,从警9年多、律师执业10年有余。几乎每年都有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成功案例。专注海关与刑辩,精耕细作、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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