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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注意事项

文章来源:马德军、黄玉冰      (责任)编辑:马德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更新时间:2020/10/9      浏览:2866

      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进行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让其从失去人身自由的痛苦中及时解脱出来,是辩护律师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在当事人被逮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则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途径。为更好地开展该项辩护工作,我们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了梳理,并根据办案经验总结了一些注意事项,与同行们共享。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沿革及意义

      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在我国,逮捕是最严厉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然而,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逮捕率过高、羁押期限过长以及超期羁押等问题。这与过去我国法律呈现出的逮捕羁押一体化、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合一、羁押后无再次审查程序等特点有很大关系。为了纠正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多次发文,要求各级司法机关“要把防止和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提高到维护法制和保障人权的高度来认识”。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首次明确提出“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羁押指未决羁押,不包括已决羁押。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审查主体在生效判决作出以前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对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和判断,并作出是否羁押的决定或建议,包括审查适用羁押措施的必要性和在押期间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该制度包括羁押前审查和羁押后审查。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捕后的羁押复查,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之一。


      (二)配套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文件

      2012年最高检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最高检规则》),对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予以细化和规范。

      2016年1月,最高检通过《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全面规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工作。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016年7月,最高检刑执厅根据《规定》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程序规范,并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法律文书的样式及制作说明作出指导。

      2019年12月,最高检再次对《最高检规则》进行修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了部分改动和明确,特别是将羁押必要性的审查部门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变成负责捕诉的部门来进行,并严格限制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三)立法意义

      未决羁押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逃跑、自杀、串供等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就无继续羁押的必要。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有以下意义:一是是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措施;二是减少羁押可以使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早日回归和融入社会,减少社会对立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三是节约司法资源和羁押成本,缓解看守所人满为患的局面,减少和预防羁押场所的安全风险,体现了保障诉讼和合理羁押并重。


      二、辩护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时审查申请的注意事项

      辩护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申请的流程:

      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受理——检察机关立案审查后向办案机关提出建议——办案机关根据建议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一)申请的时机

      《指导意见》规定,对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案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予立案。因此,在理论上批准逮捕或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满一个多月后即可向检察院提出审查申请。

      然而考虑到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案件侦查的时间一般才三十几天,即便再延长一个月,也才六十几天,对于一些复杂疑难案件及一些当事人涉嫌多起犯罪的案件,检察官在短期内不敢贸然作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另外,批准逮捕后,侦查案卷回到侦查人员手中,检察人员本身处于“有权无卷”的状态,也就无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因此在实践中,结合羁押期限并在办案机关对案件基本事实已经调查清楚、证据基本固定的前提下申请较为合适。

      根据规定,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因此,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机选择很重要,如果第一次选错时机,机会就可能不再重来。为提高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成功率,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申请更为稳妥。但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被批捕后较长的时间内难以被变更强制措施,必须和家属提前沟通清楚才行。


      (二)把握案件变动点,尽量促成变更强制措施的事由

      最典型的案件变动点是逮捕后出现新的可能无罪的证据或者从宽情节,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立功等。

      办案主体发生变化也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一个重要案件变动点。由于不同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认识可能不同,向不同办案主体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率会更高一些。

      除了利用案件变动点之外,律师还尽量为案件创造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条件,尽量“创造”新的理由和加分项。譬如进行无罪辩护就提供无罪证据;确认进行罪轻辩护,则促成被害人谅解、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


      三)申请理由应简明扼要、充分,并与检察官充分沟通

      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供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说明和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主要是无罪理由、罪轻或无社会危险性理由,譬如坦白、立功、未遂、中止、和解、退赃退赔等。申请材料应尽量围绕《最高检规则》第579条、第580条列举的情形撰写。(影响检察机关决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因素详见《影响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因素一览表》一文。)

      在递交书面申请书后,要及时与检察官当面进行沟通,诚恳、充分地当面阐释申请理由,并附上详尽的书面意见。这有助于让检察官全面了解案件及当事人情况,给检察官留下良好、深刻的印象,消减检察官对案件及当事人的偏见,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成功率。


      (四)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

      《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4)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5)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因此,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非常重要,在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的同时可以向现阶段办案机关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或者法律意见书,以增加立案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概率。

 

      以上是我们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的简单梳理。但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各地司法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申请的要求各有不同,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也会有所区别。从我们办理走私案件的实践来看,在具体个案中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成功,与辩护律师跟办案机关、检察机关多沟通案情、积极努力的办案态度密不可分。

 

 

附件1: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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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成功案例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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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军律师,北京海关律师、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原海关缉私局首届高级执法资格获得者,从警9年多、律师执业10年有余。几乎每年都有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成功案例。专注海关与刑辩,精耕细作、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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