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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对不起当事人”

文章来源:马德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9/12/17      浏览:686


一个法官同学酒后对我说:我们有些案子的判决是对不起当事人的......听到这话,我怔了下,又忽然觉得耳熟,一种似曾听过的感觉。


二十年前的一天傍晚,那时我刚上大学,法学院依照惯例举办的法学沙龙上,邀请到了省高院主管刑庭的副院长。


颇有长者之风的副院长侃侃而谈,提及法律规定和民意的紧张关系,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的冲突,突然话锋一转,说:反思有些案件的判决,我们是对不起当事人的。


副院长提到一起下判不久、引起全国轰动的抢劫银行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特种兵转业,利用自身掌握的各项本领自制爆炸物品多次抢劫银行,不仅造成了银行巨额财产损失,也造成多名银行职员和无辜群众的伤亡,更导致社会民众的恐慌不安感。涉案同案犯还有被告人的儿子、妹妹、朋友等。判决结果是多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其中有一个是转业特种兵的妹妹,她认识了一个有妇之夫,这个男人在骗取了她的感情后一走了之,无奈她只好带着2岁的女儿一个人生活。


讲到这里,副院长叹了口气,继续说道,这个妹妹参与了全部几起银行抢劫案,而且角色都一样:望风,掩护撤退。她被认定为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在犯罪中实施望风放哨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而不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从社会效果上来考虑,判处妹妹死刑,是不是把一个年幼的女儿抛向社会增加社会抚养成本、平添社会仇恨和不稳定因素呢?


副院长的话,使我震惊,也让我深深触动。我那时就在想,法官也是人,或许也会身不由己,也会一时糊涂啊……


后来我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在海关缉私局工作时,我经常设身处地考虑,我们作出的决定会不会事后反思对不起我们的当事人?这样一来就会反复推敲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非常慎重地作出最终的决定。


再后来我辞去公职转行做律师,做了大量的刑事案件,都尽职尽责、竭尽全力、不放过一丝机会去为委托人最大限度的争取利益。或许是我的潜意识里一方面不希望法官事后大发感慨对不起我们的当事人,另一方面也不想自己事后反思对不起当事人吧。



马德军律师,北京海关律师、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原海关缉私局首届高级执法资格获得者,从警9年多、律师执业10年有余。几乎每年都有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成功案例。专注海关与刑辩,精耕细作、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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