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案件中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性质上属于鉴定意见,在庭审中需经过充分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然而部分代理律师由于未完全理解其的内容,更说不到进行必要的审核,提不出有针对性的异议,更由于没有向法院申请重新核定,以致错过了辩护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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