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进境人员的不断增多,因携带超量外币被海关查扣的事件时有发生,海关在执法时,往往会视情况认定为走私活行为或违规行为,惩罚措施也有差异。
按照我国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规定,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对于携带超量外币又没有办理《携带证》的,海关会视情况作两种不同的处理:
海关的第一种处理结果是,当场扣留违规携带的外币现钞,予以警告,处20%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是《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由海关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
第二种处理结果是,认定超量携带外币的行为属于走私,予以没收。法律依据是《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由此可见,海关对超量携带外币的两种处理结果,取决于海关对携带行为性质认定上的差异,而定性为走私还是一般的违规行为,其关键在于海关看携带人携带行为是否具有藏匿、伪装、瞒报、伪报等情节,认定具有该种情节的往往认定为走私行为,给予较重的没收处罚;而认定不具有改种情节的,会给予警告同时处以超量外币20%数额的罚款。海关执法人员在认定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会结合携带人以前是否有走私或违规行为、进出境的次数、携带超量外币的数量及用途等方面进行调查后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