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走私行为认定:违反海关法及相关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或逃避国家进出境禁止性、限制性管理的多种情形,包括从未设立海关地点运输相关货物物品、经设立海关地点以藏匿等方式逃避监管、使用伪造变造单证等逃避监管销售或致使货物脱离监管、将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运出区外等。
2. 按走私行为论处的情形:明知是走私进口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在内海等区域运输、收购、贩卖相关货物物品无合法证明。
3. 处罚标准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没收货物及违法所得,可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没收物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未提交许可证件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没收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等值以下罚款。
- 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的,没收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偷逃税款3倍以下罚款。
- 专门用于走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的特制设备等予以没收或责令拆毁,使用其实施走私的从重处罚。
4. 共同走私处罚:与走私人通谋提供贷款、资金等便利的,以走私共同当事人论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定处罚。
5. 企业与报关人员违规处理:从事海关监管货物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1年内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撤销其注册登记;报关企业、人员有上述情形的,禁止从事报关活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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