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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律师马德军||【海关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分析】保税料件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规案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25/3/27      浏览:192


案例简介

经海关调查,某印刷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胶版纸业务过程中,海关稽查盘库发现在执行的两本来料手册项下短少保税料件胶版纸2298千克。当事人解释称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对纸张进行裁切,裁切产生的纸边公司当作废品自行处理了,但未记入公司财务账。经海关计核,当事人数量短少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保税料件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95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0.6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予罚款0.21万元人民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对短少的保税料件补缴税款0.68万元。

法条分析
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之规定,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当事人保税料件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构成违规行为,海关决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合规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2)第三十一条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另有规定的除外。

(3)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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