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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律师马德军||【海关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分析】擅自串换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违规案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25/3/19      浏览:329

案例简介

经海关调查,当事人某建材公司因订单急需,在未经海关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本企业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保税料件103吨PVC粉加工成建筑型材用于一般贸易出口,之后又将一般贸易进口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PVC粉还回到加工贸易生产当中,并进行了相应的手册调整。经海关计核,串换的保税料件货物价值98.52万元。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予罚款1万元人民币。

法条分析

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的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税款征收、许可证件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违规”,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当事人擅自将保税料件和一般贸易料件串换构成违规行为,海关决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合规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第三款规定: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2)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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