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法微课堂 近年来,网络购物愈发盛行,成为众多消费者的首选购物方式。然而,武陟县的赵先生却遭遇了一次令人气愤的网购欺诈。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8日,原告赵某在某网络平台某店铺购买了A护肤品3套和B护肤品3套,合计价款2699.4元。根据订单详细信息中交易快照页面显示,A护肤品和B护肤品的商品参数均为国妆特字,都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为祛斑、美白。2022年7月23日,原告签收上述订单的快递,但收到的A护肤品和B护肤品包装信息显示,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均为妆网备字,系普通用途化妆品,且上述产品宣传厂家与产品实际厂家均不一致。经查,该网络平台某店铺的经营人为本案被告佛山市某化妆品商行。原告认为,被告以普通化妆品冒充特殊用途化妆品,并修改商品页面备案号、功效、生产厂家信息等,构成欺诈。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699.4元,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8098.2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699.4元的诉讼请求,原告通过某网络平台向被告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本案中,结合原告提交的交易快照截图、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以及产品外包装显示的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功效、备案编号等信息,能够认定涉案产品冒用他人产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介绍,该行为构成欺诈,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三倍赔偿责任8098.2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销售冒用他人产品信息的商品,并进行虚假宣传介绍,存在欺诈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被告佛山市某化妆品商行退还原告赵某货款2699.4元,并赔偿原告8098.2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中,经营者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商品信息。本案中,被告以普通化妆品冒充特殊用途化妆品,且冒用他人产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介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注意留存交易快照、商品包装等证据,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加强对店铺的监管,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可靠的购物环境。 对于经营者而言,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进行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这既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对经营者的一种警示。只有诚信经营,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的认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武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