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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律师马德军||辩护律师”对齐颗粒度“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24/1/6      浏览:610

辩护律师“对齐颗粒度”

有一次到某地高院调阅复制讯问笔录同程录音录像,承办法官说有一次北京律师调阅完录像发布到互联网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只可调阅但不可复制。我说我不会发布到互联网上的,还可以签字承诺违之担责,法官仍不放心,无奈之下我只得用2天的时间在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之下把几十个小时的录音录像浏览完。

 

调阅讯问笔录的同程录音录像,不可走马观花,要做好记录,和讯问笔录一一对照,如有不符的情况要将时间和内容一一记录。这项工作既是脑力劳动也是体力活儿。

 

之前律师在会见羁押当事人核实口供时,经常会遇到被羁押人语气肯定地说那句话我没有说过、笔录上记载的那句话不是我的原话等等,在口供定案的案件中如果能把这些有问题的讯问笔录否定,那么案件的结果很有可能就会完全不一样。事实上之前我们处理的案件之所以能有无罪判决、当庭释放的结果,也就是从否定口供的客观真实性入手的,但那时我们还需要辅助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人出庭等方法,使法官对口供笔录的内容生疑进而作出有利于我方的判断。

 

近两年来侦查机关内部对讯问过程中录音录像的录制和留存监管力度有提升,一些办案部门还会主动把这些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讯问合法性的证据递交检察院。这对律师辩护无疑是有益的。因为律师可以调阅录音录像,发现录音录像内容和口供笔录不符往往即可达到否定不利口供的目的。

 

然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似乎也不少。并非所有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都作为证据递交,这为辩护律师审查讯问笔录的客观真实性无疑造成障碍。

 

有些案件中录音录像内容和口供笔录记载有少许出入也未必会否定整份笔录的客观真实性。

 

还有不少同行会从程序问题入手进行辩护,但有些案件中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因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是注重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有失公正但法官认为不影响事实认定的往往会忽视程序而径直作出不利裁判,只有在程序问题严重到足以影响事实认定的法官才会推翻之前的裁判思路改弦易辙。当然,我只是阐述一个事实而已,并非表示我赞同或不赞同这样的做法。

 

我只是觉得我们应该更加专注、细心、耐心地热忱辩护,不应当将行事辩护流于形式,如果“刑事”辩护成了“形式”辩护,恐怕不是什么好事。

 

对齐颗粒度在电影《年会不能停》中被多次提及, 饰演胡建林的演员大鹏在接受采访时提到,他认为,“对齐颗粒度”实际指的就是要把所有的细节让双方都知道,同步信息,并且在处理事情的细节上要严丝合缝、挑不出毛病。

 

将形式上的证据和实质材料对齐颗粒度,打出一套组合拳,即便无罪辩护不成,那就尽早彻底地认罪认罚结果也不会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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