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戴某明知象牙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与外国人“阿南”协商,由“阿南”安排人员分两次将象牙绕关偷运入境。其中,2018年12月“阿南”安排人员将共计36段、重约291千克的象牙,绕关偷运至戴某处,戴某将之销售牟利。2019年2月,“阿南”安排人员利用同样方式,将共计34段、重约272千克的象牙偷运入境至戴某处,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经鉴定,该34段象牙均为现生象(非洲象或亚洲象)象牙。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走私象牙共计70段、重约563千克,价值23473520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戴某明知象牙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自境外购买,并运输入境后销售牟利,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鉴于戴某归案后主动坦白,认罪认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象牙等物品予以没收。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国际象牙贸易猖獗,走私象牙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疯狂的盗猎导致野生象群数量持续锐减,在部分区域已呈濒危状态,野生象面临几十年内功能性灭绝之虞。我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严厉打击象牙走私犯罪,全面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是我国对全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本案中,被告人戴某将大量象牙绕关入境,既严重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秩序,又对全球生物多样性构成极大威胁。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惩治涉野生动物犯罪,斩断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非法链条,充分展现我国在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方面的大国担当。同时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珍贵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摒弃购买、使用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共同维护全球生态系统,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