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制家具出境指南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及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
企业要求
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拟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进入在线提交申请材料,也可到所在地海关窗口办理。暂未取得注册登记资格的竹木草生产企业,隶属海关可以接受企业申报,但每次申报出境需海关人员现场查验,检疫不合格,不得放行。同时,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企业申请条件
(1)厂区清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3)有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区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4)具备相应的防疫除害处理措施,防疫除害处理能力与出境数量相适应;
(5)配备经海关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6)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包括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合格供方评价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自检自控制度等。
企业需提供材料
(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要求标示企业的原料存放场所、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主要生产设备或设施等;
(3)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等;
(4)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
申报及检疫
出境竹木草制品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申报,按照要求提供有关单证。
检疫依据
(1)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等);
(2)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竹木草制品检疫规定;
(3)我国有关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规定;
(4)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疫要求。
注:
1.输美木制工艺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查检,其运输包装上应具有可辨认的产品生产商标识,标识包含企业注册登记号和生产批次信息。
2.输澳大利亚货物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查检,需熏蒸货物应由取得输澳熏蒸资质企业实施,熏蒸证书需注明熏蒸企业中英文名称或代码、塑料包装使用、保鲜膜、不透水面和木材厚度等情况。
放行出证
经海关人员现场查检,检疫合格的,按需出具通关电子底账、单证。检疫不合格,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按要求放行并按需出具通关电子底账、单证;经技术处理或检疫除害处理,重新检疫后仍不合格的或无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境。
海关提醒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一)申请企业类别升级的;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加工地点变更的;
(三)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海关对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企业做类别降级处理:
(一)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不到位;
(二)厂检员未按要求实施检查与监督;
(三)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检疫,连续2次以上检疫不合格;
(四)1年内出境检验检疫批次合格率达不到所在类别要求;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海关对做类别降级处理的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的,可恢复原类别。
企业不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或者伪造、变造、出售和盗用厂检记录单的,直接降为三类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