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山东高法宣判一起涉案价值超过数百万元的走私案件,但让人倍感意外的是,这起案件中的首犯,竟是一位在济南经营十余年的水产公司老板,他所走私的物品,就是冷链运输中的冻虾。
当一只虾被摆上餐桌时,作为食客的我们,有没有想过——在它“抵达”之前,到底经历过什么?
近日,山东高法宣判一起涉案价值超过数百万元的走私案件,但让人倍感意外的是,这起案件中的首犯,竟是一位在济南经营十余年的水产公司老板,他所走私的物品,就是冷链运输中的冻虾。
一位深耕多年、老资历的水产界老板,又怎么会跟走私案扯上了关联?案件背后,又有怎样的隐情……
判决书显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柳某从2001年开始,在济南市××市场成立大平水产经营部,经营鲜活冷冻水产品等,2005年8月1日,正式登记成立济南市历城区大平水产经营部,后又陆续以他人名义登记成立了济南市历城区味了、中拓等水产经营部,上述经营部对外统称“大平水产”,其中大平水产经营部负责进货,其他经营部负责销售,柳某均为实际控制人。
自2004年,“大平水产”对内以“股东会”形式决定重大经营事项,于2015年4月制定了“公司章程”,2018年4月11日,柳某注销济南市历城区大平水产经营部,同年5月29日注册成立济南大平未了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柳某在经营“大平水产”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原产厄瓜多尔、印度等地的冻虾,通过被告人谭某、黄某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布局等口岸,组织边民假借边民互市名义从边民互市贸易区免税进口到国内销售。
柳某负责通过国内代理联系外商确定进货价格、数量、到岸港口以及安排支付货款、通关费等,“大平水产”柳某负责联系黄某等人将货物采取边民互市方式免税进口,被告人邓某作为“大平水产”出纳,明知柳某以“边贸”方式走私冻虾产品,仍根据柳某安排支付外商货款、货物通关费及运费等。
被告人谭某负责组织某“边民互助组”边民,在货物到达越南后,将“大平水产”冻虾产品伪报边民互市名义向海关申报并运出互市贸易区至“大平水产”指定的冷柜货车上;被告人黄某按照谭某等人的安排,负责伪报货物系边民互市贸易货物向检验检疫部门、海关申报入关。其中,柳某、邓某共计参与走私冻虾产品72柜,偷逃应缴税款869.204715万元。谭某、黄某共参与走私冻虾产品13柜,偷逃应缴税款133.837546万元。
2018年10月31日,柳某、邓某在济南市××南海关缉私局抓获;同日,谭某、黄某在东兴市××兴海关缉私局抓获。
原审法院认为,在走私整体犯罪中,柳某作为“大平水产”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安排他人实施走私犯罪,谭某作为边民互助组负责人,组织边民采取伪报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为他人走私运送货物,均系主犯;邓某、黄某分别按照柳某、谭某等人的安排,负责资金支付和申请报关,属于从属地位,均系从犯。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柳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七十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四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黄锦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冻结在案的“大平水产”资金人民币2599437元及其孳息,由济南海关缉私局依法退缴税款,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向被告人柳某继续追缴。
案件上诉后,被山东高法判决驳回
宣判后,柳某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构成单位犯罪,其不是通关的经手人,不清楚通关的具体情况;对17个无合法来源,8个无通关费支付记录和边贸放行单,2个没有对外货款支付凭证的货柜应扣除,经边民互助组织清关入境的13个货柜,不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不属于走私等”为由,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根据相关发票、提单、货款支付记录及截图、通关费支付记录及截图、国内货车运费支付截图、司机信息截图等书证,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以上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证据之间亦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走私的犯罪行为。 上诉人柳某虽未直接办理通关,但作为“大平水产”的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谭某组织边民将厄瓜多尔、印度等地的冻虾产品伪报成越南产品,在边贸互市方式化整为零走私入境,其目的是偷逃应缴关税,走私得故意明显,虽系初犯、偶犯,但其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原审量刑亦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 山东高法认为,上诉人柳某、邓某、谭某、原审被告人黄某为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走私冷冻水产品,柳某、邓某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谭某、黄某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均应惩处。 近日,山东高法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