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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栗子说范冰冰和刘强东

文章来源:马德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9/10/24      浏览:717


对旁听者来说,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往往是庭审中最精彩的环节,揭示对方证据的瑕疵、事实认定的错误、法律适用的谬误和逻辑上的矛盾,经常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律师擅长此道。

唇枪舌战中,人们经常犯的错误是不恰当的比喻和举例,有经验的公诉人和律师总是极力避免之。

前几天的一堂黑社会犯罪案件庭审中,我方被告人对一份证人证言发起挑战,以那名证人和他老死不相往来不可能知道案情为由质疑它的客观真实性。公诉人认为任何人只要了解案情就可以作证,即便他从别处得知的信息也就具有了客观真实性,并举例说最近的范冰冰案,百姓都知道范冰冰而范冰冰却不认识我们,但大家都能把范冰冰的事情说个大概。

我当即反对,回应说:最近另一起引人关注的刘强东性侵案,百姓都能有鼻子有眼地说上一段——但到底被害人也就是女主角是谁,只要没有亲眼见证案件的发生,就没有人能说明白——案发3日以后网上传开女主角是蒋聘婷,几天以后蒋发文否定并要求依法维权,后来又传出另一张女主角照片,不久涉案照片的女主角声称自己是大三学生从未到过美国;所以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理论上属于传来证据,在欧美国家称为传闻证据,极大可能是不属实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话,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不应被法庭采信作定案证据。

除非经过深思熟虑和强有力地论证,任何的比喻和举例都是危险的,因为任何相似事物之间总有不相似、难以比拟之处。人们在举例时往往从对自己有利的视角出发摘取了一个片段说事儿,却忽略了对自己不利的一方面,而这又往往会成为对方攻击的靶子。


为了避免无效甚至有害的举例,我认为在除了认真阅卷、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还需要在以下方面做足功课,否则宁可不举例:

1. 全面列出所举例子和本案的异同点。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往往就是认识问题本身,在需要举例以论辩我方的观点时,为了有效利用有利因素支撑我方观点、避免对我方不利一面被对方利用攻击,逻辑起点就是先罗列有利和不利因素。

2. 详尽分析两案异同点,研究对我方观点的支撑和抵消程度,由此决定是否举例、举哪个例子。我在去年主办辩护的一起江西某地逃税罪无罪案件中,认真研究了刘晓庆逃税罪和我们辩护的案件本身。结论是,除了两人身份不同、社会关注度不一样外,两案在被告人不具备主观故意上有着高度的相似之处。在庭审辩论阶段,我以刘晓庆逃税罪案为例,充分阐述了两者的相似性和被告人不构成逃税罪的理由,最终获得法庭采纳并判决逃税罪无罪。

3. 举例时尽量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其次是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和人民法院公告案例,再次是同院同期审判案例。相同的案件相同判、相似的案件相似判,这是公平的基本要求。在一个案件几乎没有辩驳空间的情况下,不要忘了检索案例,这可能是支撑自己观点的最后一把利器。在上面讲到的逃税罪无罪案件中,我在开庭前检索到了一份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把他作为参考资料提交法庭,最终获得法庭支持。

4. 论证有立、说理通透。任何举例都是为了支撑自己的观点,都需要从既有例子出发,通过逻辑连接结论,只有这样论证才是有力的。而有些时候,我发现举例者举了一个非常棒的例子,只可惜没有论证,就显得苍白无力、索然无味了。至于“通透”,我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那就是:越是有经验的律师,说话越是直白,直白得连小学初中文化的人都能听明白、听得竖起大拇指。这大概就是“通透”吧,也可以说是“大道至简”吧。

正所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律师看似风轻云淡的表达,真不知经历了多少咬牙切齿般的努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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