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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表达的分寸感

文章来源:马德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9/10/24      浏览:996


虽然曾在机关工作多年,我已养成了说话谨慎的习惯,但仍然认为律师在法庭表达中分寸感的拿捏是难点,需要好好地揣摩。

一句话可能让人心领神会、心悦诚服、耐人寻味,一句话也可能触动别人敏感的神经,让人感到刺耳甚至怒目相向。差别就在于分寸感。

律师遭人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通过百度输入词条“律师被报复”,竟然自动弹出“律师被报复杀害”的关键词,下面引出一连串的新闻和文章。

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律师遭人报复事件都归结于律师在庭审中的言辞失当,但部分原因来自于律师表达中没有把握好分寸则是不争的事实。

在我们出庭辩护的一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案件里,其他辩护人一直在重复一个观点,说我方被告人是主犯,这直接招致了我方家属的心生怨恨、抱怨不已。年前的一次庭审,一名律师不断重复着本案是冤假错案却没有举出证据、也没进行逻辑严密的说理,最后引起审判长暴跳如雷。不久前我参加了一起模拟法庭活动,扮演上诉人的律师激动地说:被上诉方提出了一个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

作为自然人身份的个人,我们可以跟着感觉走,口无遮拦地尽情说。但作为法律专家的律师,在法庭上说话必须拿捏好分寸、端出专业范儿。这既是在有效说理、说服案件的决策者为己方当事人争取权益,也是为了展现自己的专业素养展现给旁听的民众。

如何在法庭上拿捏好分寸感呢?个人才学疏浅,斗胆不完全总结如下:

一、客观表达,不掺杂任何主观感情。中国有句古话“胸中有激雷而面如平湖者,可拜上将”,大意说做事情不为主观感情所动就能成就事业,律师在庭审中也是如此。庭审中律师的心情一定要平复,不受周遭环境影响,不为对方不理性言语所动。比如表达中尽可能不要用体现感情色彩的形容词,不必要的形容词会削弱自己表达削的客观性,会把自己带入不利地位。前几天的一次庭审,某同案犯说我仅对公司的重大项目进行审批,我方辩护人马上发问,你刚才所说的“重大”的标准是什么,对方回答说人民币5万,而涉案货物价值6百多万,他的说法正好证实了在该案中我方被告人事前向他请示汇报的事实。

二、设身处地,顾及对方和他人的感受。尤其在有被害人和家属出庭的案件中,多考虑他们的感受。这种情况下,我们一方面会表示同情、表示慰问,另一方面在语气上要缓和很多,尽量不去碰触他们的痛处。一些不是不得不说的话,可以向法庭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三、言之有物,用证据说话。胡适说过,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有三分证据说三分话。对于没有证据的话就不说,对于猜测的事情也一定要以案件的证据为基础,从既存的日常生活经验进行逻辑推理、充分论证可能性。我们处理的案件,往往对证据分门别类、重新装订,在庭审中向法庭宣读某句话在是公安机关哪年哪月为谁制作的,在案卷的第几页第几行载明他说了什么话。往往起到很好的效果。

四、言之有据,用法条和案例说话。一起需要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公诉人指出我们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于是我当庭背诵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的具体法条,证明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只需提出具体线索和理由即可,最后获得法庭许可。在一起刑事案件庭审质证中,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愤怒并提交了一份其他先到案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我们没有正面交锋,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已决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能简单用于指控后到案被告人案件中的刑事审判参考案例,获得法庭肯定。

五、有备而战,庭前准备好诉讼策略方案。以刑事案件为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条规定了辩护人的责任是“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庭审中只需将对己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即可,没有用把枪口对准其他同案犯。即便不得不提,也可以换一种说法。尤其在遗漏其他同案犯的案件中,我们常看到有辩护人提出应该追究其他人的刑事责任,其实完全可以换一种说法:辩护人认为其他同案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说明了他们行为还达不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我方被告人的行为和其他人相比情节更轻微,也应这样处理。

六、庭审前反复揣摩演练,脱稿讲话。这样的好处是一方面逼自己熟悉案情、流利表达,另一方面在讲述自己的观点时可以随时观察法官和其他人的表情,随时调整说法方式以保证表达中恰当的分寸感。

最后,任何技巧都需要读书、办一定数量的案件和大量练习的笨功夫来支撑,日积月累、长此以往才能把行为变为习惯、把习惯变为直觉,才能庭审表达时处处散发着分寸感的芬芳。除此之外,或许真没有更好的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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