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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血的证据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9/10/24      浏览:631

去年至今,我参加了几次法律实务培训,主办方都安排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课程。主讲老师不乏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专家学者。

老师讲课中带着深情,眼神流露出对法治的信心。学员往往也被感染,仿佛看到了程序正义和一尘不染的法庭。

“非法证据”主要指的是通过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俗话说就是“打出来的证据”。侦查人员为了得到嫌疑人的“口供”,采用肉刑、威胁、欺骗等方法,强迫其证实自己有罪。

刑讯逼供在中国有着历史传统,从秦汉开始,便有成文法律规定了刑讯制度。可以合法地使用刑具逼迫犯人认罪。即使青史留名的包青天、海瑞在判案中也是亦然,屡屡刑讯。可谓“酷刑之下,何求不得”。

这样的理念一直延续至今。建国后曾有“犯人嘴里掏证据,棍棒底下出材料”的错误思想。野蛮的断案手段往往效果出奇的好。口供被作为“证据之王”,定案依赖性太强。没有口供不敢定案,有了口供便是铁案。

直到2010年,张氏叔侄冤案成为压倒刑讯逼供的最后一根稻草。在舆论下,司法机关出台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此后几年,这一制度不断完善、细化。排除的范围也日益扩大,从言词证据到物证。

被告人被刑讯逼供后,可以提出申请,便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法官会审查被告人的证据是否“被迫”做出。一经查实,便将该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

一位年轻的律师告诉我,他曾经代理过南方某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了疲劳审讯和限制饮食,并用空调冷风吹他,连续一周时间,每天只休息半小时。终于体力不支,在“被提示下”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年轻律师提出申请后,法官启动了“排非”程序。在庭前会议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他们主动出示了办案机关的证明,上面写着:侦查人员取证活动合法,没有非法取证,下面盖着鲜红色的章。侦查人员还提交了排班表,在询问中均表示保障了被告人正常的休息饮食。

甚至,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所住的宾馆老板也出庭了。老板表示,他当时住在被告人房间的隔壁,每日正常送饭,没有任何异常。

可以想象到被告人眼里的无助与绝望。最终,法官认定证据收集合法。

刑讯逼供仍是侦查人员的“法宝”,将被告人打的遍体鳞伤,伤痕累累实在太为拙劣。有很多的手段可以不留痕迹。既得到了供述,又不会被发现。

疲劳审讯是最常见的。将被告人监视居住在宾馆内,侦查人员分组排班进行讯问。即使被告人不说,只要保证其不睡觉便可。一旦被告人闭上眼睛,侦查人员就厉声唤醒。几天下去,再坚强的意志,也只能投降。待被告人一觉醒来,所有事情烟飞云散,留下的只是有罪供述。

一位年长的当事人,之前始终不认罪。后专案组介入,大概讯问了一周时间,他便承认了。我会见时,他告诉我指控的事实都认了。我有些意外,便小心翼翼地问,是否自愿做出?他很肯定地告诉我,是自愿的,在法庭上也会这么说。

我迟疑间,突然发现他已老泪纵横。按照他的阅历,不会轻易流泪。他什么都没说,只是苦笑了一下。我端详他的整个身体,没有任何异常。这段时间,他遭受了什么?

他不会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不是因为他没有证据,而是一种力量让他屈服了。法律制定的革新,赶不上人性。

思绪回到课堂,我认真地做着笔记。把重点法条划出熟记。这些专家学者不了解国情吗,他们深入研究,不断起草新的规定,不正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吗?不让规定流于形式吗?

他们格外地认真,越是紧迫越是加紧钻研。不容否认,他们推动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前进。现在的规定无论是在适用范围还是用程序上都得到较大完善。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仅仅有规矩的确立,并不足以保证它们有效实施。司法人员应当本着最大的善意,鼓起维护司法正义的勇气,脚踏实地地在个案中的实施。

唯有如此,它才有实质性的意义。才能让正义实现的方式经过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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