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法院采信的证据和裁决确认的事实并不能直接在刑事案件中使用,尤其是作为呈堂证供指控被告人有罪,理由主要有:
1.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与刑事案件不同。民事案件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据标准,甚至是“优势”证据标准,而刑事案件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显然比民事案件高,依据民事案件证明标准采信的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未必符合刑事案件的要求。
2.在民事案件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其调查取证的主体、方式和方法等,法律一般没有非常严格的要求;而在刑事案件中,由检察机关进行举证,法律对其证据调查的主体资格、方式、方法等有严格的规范。
3.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再加上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采取多种诉讼策略和手段,所举证未必能完全符合客观事实,比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达成调解而进行妥协其所作出的陈述,也不能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作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相反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调查取证的权利和能力十分强大,大多数案件中的定案证据能够基本还原事实,尽大可能地接近客观事实。
因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信的证据及裁决中认定的事实,并不能全盘照搬作为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