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的时间辗转多地、流窜作案。到这里处理的,是一个新类型的全国第一例案件。开庭时间已经确定,时间紧迫,作为辩护律师的我们深感责任重大。有关海关缉私的案件,很多法律和事实问题缉私局的办案警官无法确认,检察官无法下定论,作为居中裁判者的主审法官更是不宜先入为主轻易下结论。这种案件,作为律师积极调取客观证据、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全面深入阅卷是必经程序,也是有效辩护而非“形式辩护”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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