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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报一起废物走私案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9/10/24      浏览:829


        法制网北京2月23日讯  将已被海关退运的固体废物再次走私进境。今天海关总署通报了一起南京海关破获的1.9万余吨走私铜冶炼弃渣废物案查发始末。
  据了解,2014年初,关某某从扬州口岸申报进口3.4万余吨“铁矿粉”到国内,后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检验,认定关某某进口的不是天然铁矿砂(粉),而是来自炼铜产生的铜冶炼弃渣,依法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当年11月,在南京海关隶属扬州海关的严密监管下,这批铜冶炼弃渣被退运出境。
  由于铜冶炼弃渣在炼钢过程中,会排放出大量有毒有害的气体,以及大量难以处理的炉渣和废水。特别是由于该类铜冶炼弃渣主要是一些中小型炼钢企业在购买使用,其不具备处理废水和炉渣的能力,通常就地偷偷排放,污染水源。而炉渣内含有大量的重金属,随意抛弃炉渣会造成潜在危害。故2015年我国又将铜冶炼弃渣列为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2015年10月13日,山东青岛某贸易公司向位于江苏省泰州市的靖江海关申报进口“菲律宾铁精粉”,数量为1.9万吨。因这票货物性状可疑、口岸不常进口,靖江海关将这票货物确定为高风险商品,及时进行了取样送检。并作为案件线索移交泰州海关缉私分局。经过海关缉私警察摸排,发现这批“菲律宾铁精粉”真正的进口方和实际拥有者是广州人关某某。关某某正是2014年被扬州海关退运出境的铜冶炼弃渣的申报人。
  关某某此次在靖江口岸报关的“铁精粉”与之前在扬州口岸进口的“铁矿粉”是否类似或者有关联?南京海关迅速组织办案人员排查、分析,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经查确认,2014年3.4万余吨铜冶炼弃渣被退运出境后,关某某又伙同香港人曹某某继续在国内寻找买家,企图分批再次进境。
  2016年清明节前夕,泰州海关缉私分局组成专案组,分别对关某某、王某(女)、曹某某、王某A等4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布控,并将关某某、王某(女)抓获。目前,南京海关缉私局已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其他两名在逃人员进行通缉。
  据犯罪嫌疑人关某某交代,在扬州口岸退运后,关某某联系王某A,将退运的3.4万余吨固体废物暂存在菲律宾王某A租赁的场地,王某A及王某(女)协助其在菲律宾报关出口。2015年4月,关某某联系好河北某公司后,隐瞒货物属性,将其中的1.9万余吨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以“铁精粉”作为品名,委托相关公司代理进口。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并择日判决。
  据记者了解,今年全国海关布署开展的“国门利剑2017”打私专项行动,将“洋垃圾”做为打私重点之一。目前,这批固体废物仍存放在靖江码头,南京海关正协调承运人、收货人,力争尽快将这批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马德军律师提示:

      2002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走私废物罪单列,按照最新司法解释,走私废物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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