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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最新立法与风险防范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9/9/25      浏览:904


马德军律师:从2001年开始,我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发展需要,陆续制定并公布了数批《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然而直到2009年2月28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才其纳入刑罚的范围。实践中,一些进出口贸易公司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存在的走私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


典型案例


知名机械制造企业A公司拟进口一批用于研发的旧机器设备,但为了逃避此类旧机电产品相关的商品检验手续,决定将该批旧机器设备伪报成新机器设备,并以此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进口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对该批设备实施到货抽检时,发现该批设备存在部分锈蚀、个别零件脱落、束扎导线外露等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局初步认定该批设备实为旧设备,与申报情况不符,且未办理旧机电产品相关备案以及装运前预检验等必备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最终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对该批设备作退运处理,并对A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最新立法动态


鉴于旧机电产品本身的品质问题可能会给人及动、植物的健康、安全带来威胁,或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因此,长期以来,国家对于进口旧机电产品规定了严格的检验监管措施,主要包括备案管理、装运前预检验、口岸查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同时,对于违反旧机电产品进口管制以及检验监管制度的行为,也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近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4年12月31日公布了《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3]》(下称“145号文”),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同时采用“目录”以及“检验管理措施清单”的形式对予以保留的其它检验监督管理措施作出了明确和进一步细化规定。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常见问题和法律风险

1. 慎重区分“旧”与“废”

鉴于近年来被称为“洋垃圾”的固体废物走私活动给我国的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保部等多部门已经将其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先后在全国各口岸陆续开展了多次的专项打击活动。因此,企业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时首先要注意准确判明货物的状态,特别是注意确认拟进口的货物是否属于被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第七十八条,如企业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海关除有权责令其退运该固体废物,还可以根据情节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还可以依据《刑法[7]》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走私固体废物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如企业在进出口业务实践中对于货物属于旧机电产品还是固体废物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建议在实际进口前事先向有关政府主管机关进行正式咨询和确认为妥。

2. 事先取得许可很重要

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同样需要遵循《对外贸易法[8]》中针对货物进口贸易的分类管理措施,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大类。其中,为了监测旧机电产品进口情况,国家还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不含限制进口类旧机电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即进口企业需要事先向商务部门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实务中简称“O证”)。国家针对三类管理措施分别制定了目录以进行具体管理,现行有效的主要目录详见下表:


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针对申报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需要查验其进口所需的许可文件。如届时进口企业不能提交,则海关可以结合其违反分类管理措施的具体情况,分别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9]》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本文开始介绍的案例中,如果A公司进口的旧机器设备属于以上禁止进口目录或者限制进口目录,而A公司伪报其成新机器设备进口的行为,按照海关法律,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刑事责任追诉标准(即该批旧机器设备在二十吨以上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时,将会追究A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未达到刑事责任标准,海关可以认定其构成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没收该批旧机器设备,并处等值以下罚款。

3. 法定检验与强制认证不能忘

首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法检目录”),凡是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口商品必须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因此,如果进口旧机电产品属于法检目录中列明的商品,进口企业有义务向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报检,并在货物运抵实际使用地点时,还必须向当地主管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未报经检验合格不得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等。否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还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于需要强制认证的进口商品需要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例如如果本文开头案例中的旧机器设备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3C目录”)所列商品,则A公司需要在报检时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实务中简称“3C证书”),以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核对。如果A公司对列入3C目录的商品未经认证,就擅自进口、销售,则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11]》第六十七条,对进口企业处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对于法定检验的商品以及实行认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货物通关单》(实务中简称“A证”)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手续。

由此可见,旧机电产品在进口过程中将会受到来自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认证机构等多重监管,相关处罚也较为严厉。因此,建议进口企业应事先充分掌握拟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具体情况,并对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调研,以最大程度的防范进口旧机电产品可能引起的相关法律风险。

注释:

1.2005年8月31日公布,同年12月1日实施。

2.国发[2014]50号,2014年11月24日公布。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2014年12月31日公布,同日实施。

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2008年4月7日公布,同年5月1日实施)第二条第2款。

5.《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4月8日公布,同年8月1日实施)第二条。

6.2013年6月29日最新修改,同日实施。

7.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订,同日实施。

8.2004年4月6日公布,同年7月1日实施。

9.2004年9月19日公布,同年11月1日实施。

10.2014年8月12日公布,同年9月1日实施。

11.2003年9月3日公布,同年1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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