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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委托律师注意事项

文章来源:马德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20/1/8      浏览:2396

1.委托律师的时机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委托的主体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只能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者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不能接受其他亲友的委托。刑法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委托律师需要提供的材料


为提高效率,使律师尽早介入案件,尤其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律师时需要携带或签署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本人委托时,需要委托人出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后,退还原件,保留复印件。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需要委托人提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是监护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配偶委托的,可以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近亲属委托的,可以提供委托人与嫌疑人、户主的户口本复印件;如果不能通过户口本证明的,一般情况下,需要派出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有的地方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也可以。各地要求可能不太一致,但根据办案实践,提供以上材料证明近亲属关系,足可满足会见需要。


(2)《刑事辩护委托律师协议》,该协议由律师提供,委托人签字即可。


(3)《刑事授权委托书》(见下图),该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律师在提交会见手续或辩护律师手续时需要一并提交给看守所或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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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委托书(担任辩护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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